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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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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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涛律师,上海资深家事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诉讼部主管律师,上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上千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刘涛律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尤其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个客户的案件从咨询、法律文书起草、调查取证、庭审方案制定、庭审代理、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均有整个团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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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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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第十条的适用情况 作者:刘涛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6-14

       离婚一方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答:本条规定的是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现场办理登记;2、冒用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登记;3、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办理登记。

本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其他情形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该判决一审终审。

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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