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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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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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涛律师,上海资深家事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诉讼部主管律师,上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上千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刘涛律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尤其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个客户的案件从咨询、法律文书起草、调查取证、庭审方案制定、庭审代理、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均有整个团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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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方购房,夫妻共同还贷如何处理 作者:刘涛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6-14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答:本条规定了5项条件: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

3、并在银行贷款;

4、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5、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判归首付款支付一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符合前4项条件,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该判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离婚时房价下跌的,产权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一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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