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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条款是否可以随意撤销? 作者:上海刘涛律师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2-29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条款是否可以随意撤销

    李某为了尽快结束婚姻,答应把车子留给丈夫赵某,再给他30万。但李某此后只付了15万,赵某追讨时,不料李某称,30万本不是她欠赵某的,而是“赠与”,只要李某反悔,就可撤销“赠与”,剩下的15万她不想给了,赵某为此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支付30万是双方约定,李某应该遵守“承诺”,需要履行支付15万剩余款项的义务。 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

  女方着急离婚,承诺30万元分手费

  李某是个体经营户,赵某是一名普通的公司白领。在步入婚姻前,两人像不少时髦夫妻一样,去做了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并“约法三章”:婚后个人收入还是归个人所有;不干涉对方的事业;不因经济影响感情。婚后两人经济各自独立,倒也比财产共有的夫妻们多了几分自由。

  婚后,李某还是像以前一样,忙着拓展商业版图,忙着赚钱,而赵某则希望妻子能将重心放到家庭中来,最好还能尽快生个孩子。李某责怪赵某“大男子主义”,只想着用孩子来禁锢自己手脚。因生孩子的问题,两人矛盾越来越大,无法调和。李某下决心要摆脱赵某,可赵某还只是想安生过日子,对李某的火爆脾气一再忍让。

  赵某越是忍让,李某越是看不起他,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李某甚至开出“分手价码”。赵某李某铁了心,只好答应离婚。因约定财产各自所有,所以婚内也没有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也不存在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但是作为答应离婚的条件,李某承诺要将车子留给赵某,另外再给他30万。保险起见,这份离婚协议还去做了公证,领完离婚证后,李某立即给了赵某15万,并将车子过户给了前夫。

  钱给了一半剩下一半想“撤销”

  前面的15万是爽快给了,但后面的15万什么时候给呢?赵某自2008年离婚后,就不断催促李某,可李某总是推托,声称“生意不好做,资金紧张,等时候好些了再给”。2010年,赵某担心李某一直这么耍赖下去,就找到李某要求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剩余15万的支付期限为2012年底。可又等了两年,李某还是没有付钱,而且还很“理直气壮”:30万不是她欠赵某的,是她“赠与”,给不给她说了算。看李某这次不拖了,而是明确拒绝给付了,赵某将她告到法院追讨。

  庭上,赵某拿出两份协议,称支付30万是“当时就说好的”,指责李某“达到目的就不认账”,李某则称,两人婚内无共同财产,离婚时说的30万是自己对赵某的赠与,对于未履行的那部分财产,“自己不想送就可以不送”。不仅如此,李某还称,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属无效,因为“补充协议”未经公证。

  法院: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补充协议”中载明:“双方自2008年协议离婚,现就未尽事宜作如下补充:……”,虽然“离婚协议”经过公证,而“补充协议”未经过公证,但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离婚协议”的延续和补充,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不是达成协议的必经程序,“补充协议”系合法有效。

李某“赠与可撤回”的辩解,法院也未予采纳,法院认定并非“赠与行为”,虽然“补充协议”中有关过户车辆的条款表述为“赠与”,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其它条款也系“赠与”;虽然“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但“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中都约定“女方自愿补偿男方30万元整”,李某也已经履行了15万元的给付义务,现双方产生矛盾,但李某不能因此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最后判决李某应当限期按照协议支付剩余的15万。(文中所涉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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