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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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中遇到复杂问题汇集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3-07

婚姻登记中遇到复杂问题汇集

  一、当事人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有误,是否可以更改结婚证,能否委托他人更改问题。 

  答:当事人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应按照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如果当事人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不是因为十五位升十八位原因,当事人应当先将身份证与户口薄的身份证号码更改一致再办理。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关于当事人结婚证上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不一致如何更改问题。 

  答: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三、当事人身份证上的地址与户口薄上的地址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办理婚姻登记问题。 

  答:《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户口本与身份证上其它信息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 

  四、关于现役军人结婚证上无身份证号,现无法办房贷问题。 

  答: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身份证,现已申领到身份证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五、关于军人退役后可否将结婚证上的军人证件号码更改为身份证号码问题。 

  答:军人退役后,身份发生了改变,其原有的《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已经失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当事人现有身份证号码为其更换结婚证并收回原结婚证。 

  六、关于准备到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准备哪些证件材料问题。 

  答:由于各个国家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并不相同,且有些规定还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婚姻登记机关很难全面了解最新动态。因此,建议当事人直接向其办理结婚登记所在国的有关机关咨询,了解办理结婚手续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七、关于如何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问题。 

  答:目前,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工作。民政部也正积极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研拟相关政策,逐步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出证、核证服务。 

  八、关于结婚登记照是否必须在民政局拍摄问题。 

  答:目前民政部没有规定婚姻登记照必须在民政局统一拍摄。 

  九、关于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联网问题。 

  答: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推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是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迫切需要,也是夯实全国人口信息库建设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我部十分重视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力争尽快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 

  十、关于同居人员能否直接补办结婚登记证问题。 

  补办结婚登记和补领结婚登记证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民间的婚礼仪式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因此,补办结婚登记和结婚登记程序基本一致,结婚登记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 

  补领结婚登记证是指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登记证,但因证件丢失或者损毁,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结婚证的行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因此,只有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才能够补领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非婚同居人员不能够补领结婚登记证。 

  另外,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没有“事实婚姻”这个概念,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当事人之间不成立婚姻关系。 

  十一、关于在国外或者港澳台登记结婚,回到内地后是否要补办结婚登记问题。 

  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63号)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因此,对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内地居民和港澳台居民在境外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在我国境内有效,无需再补办结婚证,但不得违背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十二、关于能否为已经过世的父母补办结婚证问题。 

  由于补办结婚登记和一般办理结婚登记均要求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其父母已经去世,不存在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性,故无法补办。根据《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83]司发公发字第257号)规定:“对于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前(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时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为群众公认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此规定,向司法公证部门询问办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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