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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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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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涛律师,上海资深家事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诉讼部主管律师,上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上千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刘涛律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尤其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个客户的案件从咨询、法律文书起草、调查取证、庭审方案制定、庭审代理、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均有整个团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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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是否可以进行确权诉讼?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3-08

夫妻双方双方登记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并用女方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女方名下。男方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又以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女方同意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主张应明确各自的份额。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刘涛律师解答:本案其实涉及两个问题,即男方要求确认房屋共同所有能否得到支持?女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出夫妻各自所占房产份额能否得到支持?涉讼房产虽以女方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其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对男方要求确认其为夫妻共有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女方提出应明确双方各自房产份额的主张,因双方仍系夫妻关系,对涉讼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女方只能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其主张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女方主张分割房产因不具备上述重大理由,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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