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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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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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涛律师,上海资深家事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诉讼部主管律师,上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上千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刘涛律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尤其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个客户的案件从咨询、法律文书起草、调查取证、庭审方案制定、庭审代理、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均有整个团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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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应该如何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3-12

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如何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      

 

刘涛律师解答:在司法实践中,从证据学理论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1.为了调取证据而侵人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自己家取证,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2.如果取证目的已经达到,却又对第三人的人身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     

3.在自己家安放录音设备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或第三人家中,则不具备合法性。      

4.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而在公共场合获取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鉴于此,上次基本几点作为对视听资料取证的考量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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