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刘涛 律师
手机:13918153417
邮箱:lawyer_liutao@163.com
律师简介更多>>
    刘涛律师,上海资深家事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诉讼部主管律师,上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上千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刘涛律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尤其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个客户的案件从咨询、法律文书起草、调查取证、庭审方案制定、庭审代理、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均有整个团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刘涛律师曾代理过大 >> 查看更多
来访路线更多>>
上海离婚律师
办公地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0楼6座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及可能判决离婚的情况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5-31

 男女双方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候遵循以下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同时,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成立,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一)婚姻关系合法;

(二)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

(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四)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

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须具备下列要件: 

1、婚姻关系合法。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以及事实婚姻两种情况。 

2、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我国婚姻法概括性地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标准,同时也列举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只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上述行为,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如现役军人对其非军人配偶离婚的主张,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对男方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主张的抗辩等。 

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主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碍。 



上海离婚律师 刘涛律师 手机:13918153417

律师简介 | 离婚知识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