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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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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涛律师,上海资深家事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诉讼部主管律师,上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上千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刘涛律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尤其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个客户的案件从咨询、法律文书起草、调查取证、庭审方案制定、庭审代理、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均有整个团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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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记一方在离婚时享有哪些权利?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05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记一方在离婚时享有哪些权利?
上海离婚律师刘涛解析:
1、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公司股权,该股权或股份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记一方有权就股权的财产价值主张权利。但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能是股权代表的价值利益和所带来的收益,未登记一方不能行使知情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2、法律依据:《公司法》上股权的基本特性。股权具有独立性,股东将其资产用于出资设立公司后,其对于该资产的所有权消灭,故即使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该财产的共有性已经丧失。股权归属的判断应当尊重外观主义。即使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登记股东的配偶在没有被登记为股东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拥有股权。婚姻法上的法定财产共有关系,不应成为突破公司股权结构中外观主义的原因。《婚姻法》与《公司法》规范的衔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未登记一方转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必经程序,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对外转让程序具有一致性,表明在此类纠纷中,《婚姻法》与《公司法》均应是重要的裁判依据。《婚姻法》条文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共有对象与范围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应当为生产经营的“收益”,并非规定可分享收益的权力基础或身份。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方面内容,股东因自益权获得收益,该收益应当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就共益权部分,如知情权、表决权等,未登记一方并没有权利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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