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
婚姻动态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离婚知识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涉外离婚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股权分割
精神赔偿
离婚案例
婚姻法规
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刘涛 律师
手机:13918153417
邮箱:lawyer_liutao@163.com
律师简介
更多>>
刘涛律师,上海资深家事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诉讼部主管律师,上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上千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刘涛律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尤其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个客户的案件从咨询、法律文书起草、调查取证、庭审方案制定、庭审代理、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均有整个团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刘涛律师曾代理过大
>>
查看更多
来访路线
更多>>
办公地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0楼6座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您的位置: >
上海离婚律师
网 >
股权分割
>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另一方要求取得股东身份,能否得到支持?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另一方要求取得股东身份,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
上海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
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05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另一方要求取得股东身份,能否得到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刘涛解析:未登记为股东一方的配偶主张确认其股东身份的,司法实践中将不会得到支持。
应当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实际出资人获得股东身份的规定处理,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其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未登记配偶变为登记股东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相关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变更。经股东同意变更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上海离婚律师
刘涛律师 手机:13918153417
律师简介
|
离婚知识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网站管理
手机:13918153417 Eamil:lawyer_liutao@163.com
办公地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0楼6座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上海离婚律师
网-上海婚姻律师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
沪ICP备1104742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