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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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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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涛律师,上海资深家事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诉讼部主管律师,上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上千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刘涛律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尤其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个客户的案件从咨询、法律文书起草、调查取证、庭审方案制定、庭审代理、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均有整个团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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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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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另一方要求取得股东身份,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05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另一方要求取得股东身份,能否得到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刘涛解析:未登记为股东一方的配偶主张确认其股东身份的,司法实践中将不会得到支持。
应当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实际出资人获得股东身份的规定处理,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其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未登记配偶变为登记股东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相关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变更。经股东同意变更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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