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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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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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涛律师,上海资深家事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诉讼部主管律师,上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上千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刘涛律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尤其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个客户的案件从咨询、法律文书起草、调查取证、庭审方案制定、庭审代理、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均有整个团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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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如何进行分割?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05 离婚案件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如何进行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刘涛解析:
1、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该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中登记一方及其他股东。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可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谁最终取得股权,但亦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未登记一方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由登记股东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登记一方放弃股权,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取得股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无人接手,其他股东同意未登记股东加入公司的,双方之间分割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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