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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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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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涛律师,上海资深家事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诉讼部主管律师,上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上千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刘涛律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尤其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个客户的案件从咨询、法律文书起草、调查取证、庭审方案制定、庭审代理、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均有整个团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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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登记为股东一方擅自转让股权,另一方是否可以撤销该转让?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05 在离婚诉讼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登记为股东一方擅自转让股权,另一方是否可以撤销该转让?
上海离婚律师刘涛解析:
1、夫妻中未登记为股东的一方以另一方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构成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其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因配偶不享有股权不予支持,但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恶意串通、能够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应认定为无效的情形除外。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若他人有理由相信转让股权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配偶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如依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另一方配偶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配偶亦具有约束力。
3、受让人是否能够取得股权,应当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未登记一方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应当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按善意取得制度处理。登记一方处分股权造成未登记一方损失的,未登记一方可以请求其赔偿财产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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