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刘涛 律师
手机:13918153417
邮箱:lawyer_liutao@163.com
律师简介更多>>
    刘涛律师,上海资深家事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诉讼部主管律师,上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上千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刘涛律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尤其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个客户的案件从咨询、法律文书起草、调查取证、庭审方案制定、庭审代理、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均有整个团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刘涛律师曾代理过大 >> 查看更多
来访路线更多>>
上海离婚律师
办公地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0楼6座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门当户对婚姻的正当性——以自然法和经济学为视角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30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对我们来说是终身大事,也是很神圣的事情,我们都向往童话般的生活,谁都想找到自己的白雪公主或白马王子,遐想着国外灰姑娘和王子的幸福,然而灰姑娘和王子的故事在我们国家却有着不幸的结局,所以灰姑娘和王子在一起的故事看起来并不总是完美的,童话般婚姻的结合之后,带来的也许并不是幸福。研究我国古代的婚姻,不论是平民百姓还是王公贵族,结婚总讲究门当户对,事实证明这种千年流传下来的观念的确具有一定的道理,在今天仍是适用的。

一、自然法中门当户对婚姻的正当性

透过门当户对的含义,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门当户对的本质,即经济权势的代表,或曰权衡经济地位的一个标准,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讲就是一种身份的象征。而由它“修饰”的婚姻在自然法这个大范畴中则折射着人性和道德结合的光辉。

(一)自然法掩体下的婚姻:人性——道德

自然法的存在是有一定基础的,尽管它高于一般市民法,而正是这种基础为婚姻的目的埋下了伏笔,也正是这种基础成就了婚姻。

1、自然法的基础——人性

自然法最基本的要素就是本体性要素,它具体是指“人的功能的正常运作,是以人的本质为基础的”[1]。根据斯多葛学派的理论,对人类来讲,存在着一种人性,而这种人性对所有人来说都是相同的,它存在于每一个人身上,是一种实存,而非个别性的存在。基于这种人性,人天生就具有智力,有能力决定自己追求的目的,能使自己追求的目的与人性所要求的目的相一致。由于人性的特殊性,它本身包含着一种特殊的“秩序”,这就决定了人必须理性的选择自己的行为,按照人性的要求去行为,使自己与人的本质性目的相符合。从圣·托马斯·阿奎那那里,我们了解到人类得益于上帝的理性,上帝为合理指导人类的行为,用其理性创造了“永恒的定律”——自然法,这就使自然法自然而然的成为人类专属的“戒律”,自然法本身也就具有了实现人类幸福的目的性。从这层意义上来讲,自然法源于人的本质,是以人性的不变结构和物种的必然性为基础的。在中世纪,自然法将神学智慧与俗世智慧成功结合,成为道德之基础的另一个代名词,所以可以说,对人而言,自然法又是一种道德法,它本身就包含了一种对人性的诉求。

自然法将实在性和理想性集于一身,以理性为核心,形成一种命令或尺度,将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但在自然法中我们所说的道德是与我们现实社会中所说的道德不太一样,不能单纯的理解为对一个人或团体的义务性要求,它是自然法本身包含的一种属性。可以说任何一种事物都具有自己的自然属性,正是这种自然属性却蕴含着一定的理念或是理想,而这种理念或是理想也需要有一定的材料做载体。

婚姻亦是如此,其本身存在着自身固有的规律,这种规律是自然的和社会的,这使得理念或理想也来自于这种确定的规律事实中,所以在自然法的掩护之下形成的婚姻就可谓是理性的婚姻。

2、理性的婚姻——人性和道德的结合体

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一种结合,它是“大自然所要求的两性成年人的真正生存方式”[2]。费希特认为繁殖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项目的,而且它将这种目的建立在不同的两种性别之上,只有通过两性的结合,这种目的的实现才具有可能性。人类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结合经验,通过抽象思维逐渐认识到这种存在和发展方式的确是自然的目的,而且可以将此目的预设在自然欲求的满足之中,而这种自然欲求恰恰是从人的自然本性中透射出来的,同时在人的本性中还存在着一种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追求与被追求的道德素质,因此为了不使这种满足过程趋向于一种堕落和野蛮,这种欲求的满足必须通过道德的净化。

根据托马斯的论述,人有四种善的自然倾向,即自我保护的自然本能,异性相吸的自然反应,求知完善自我的欲望,不愿伤害一起生活的人的倾向。那么人们在满足欲求的过程中就不应失去理性,事实也证明“人的生存从根本上说几乎很少与任何感性目的有关”[3],那么作为人的生存方式——婚姻也必然会如此,故婚姻并不是法律这个概念才产生的,也绝不是一种法律的结合,而是一种自然的和道德的结合;它也绝不是一种发明的习俗,也不是任意或刻意的安排,而是一种由统一的自然和理性所规定的一种关系。至于这种结合在法律中能产生什么样的效果,或法律能够给予怎样的规定并不是本文所要完成的任务,故在此不在论述。

综上所述,婚姻在自然法这个大“港湾”中成长、发展,得益于人性的张扬,是理性和道德塑造的结晶。

(二)自然法下的门当户对:身份——经济基础

上文已经论述了人性是自然法的基础,在人性这种特殊的“秩序”中,每一个人都可以追求自己的目的,不论这种目的的出发点是好的还是坏的——每个人都是善的化身,都具有善的自然倾向,而“在人类堕落时,人的本性也为原罪所败坏,人类本性中善良的因素虽然没有泯灭,但却变得比较脆弱,容易被邪恶的倾向所挫败”[4],所以每个人又不可能最终成为善或正义的化身——但其终极理想都是为完善自我,使自己与人性的要求保持一致,这与自然法的精神是相符合的。这就又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即每个人都是有身份的人,但这种身份在自然法状态下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的源泉就在于经济基础不同。

从上文门当户对的注解中了解到,门当户对本身就是宅第主人身份地位的一种象征,这与门当户对的本质是遥相呼应的。纵观历史,身份地位与经济利益是不相分离的,在身份地位的背后就隐藏着家族或家庭利益,这种利益就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但身份与经济基础是两种不同层面的“参照系”,身份是自然法下的抽象,而经济基础则是门当户对的另一种具象。

自然法这个术语的涵义颇丰,在这里我们不问自然法的起源,也不探究其演变与发展,只关注其理性规则。正因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所以追求均衡,讲究辨证就成为其应有之义,在某种意义上,它就充当了和谐的宇宙真理。“和谐”谓之阴阳之道也,阴阳是两个抽象的符号,在自然这个大范畴中,凡两两互为存在条件的,缺-不可的事物,即为一对阴阳。

从和谐的角度来讲,古代的门当与户对被同呼并称,缺一不可,它们共同衬托着人们的身份与地位。人是自然之子,在自然法则面前,始终处于阴阳太极图中,那么在自然法的抽象之下,不同的门当户对所体现的身份必然会存在差异。

所以说,自然法下的门当户对就是一种身份的象征,而这种身份的背后就隐藏着决定身份的经济基础。

综上所述,从人性到理性,再由理性到均衡理论,我们透过自然法看到了理性的婚姻,

这种理性的婚姻也是自然法所追求的。另一方面,门当户对在自然法中被抽象为一种身份,同时,抽象都是通过具象来体现的,通过这种抽象的身份引出了具象的经济基础。门当户对的这种本质与婚姻的真谛是相一致的,它们同自然法的精神实质保持协同,所以由门当户对“修饰”的婚姻在自然法条件下就具有了正当性。

二、经济学视野下门当户对婚姻的正当性

前面已经在自然法的前提下论述了婚姻是人性和道德的结合,将门当户对界定为一种身份的象征,得出了门当户对婚姻正当的一种解释。那么在经济学中是否也能将门当户对与婚姻紧密的融合?答案是肯定的。

(一)经济学中的婚姻:成本利益的博弈——资源配置

经济学研究有一个最基础的假设,即经济理性人假设,这种假设就决定了人们的一种理性选择行为:成本——利益的博弈。这样每个人在作出某种行为时都会进行成本利益的分析,选择自己付出的成本小而获得的利益大的行为为之,不会考虑别的因素,否则所作的选择就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家庭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元素,一旦缺少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其稳定性就会动摇。随着世界的物质化,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渐渐被物质化。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婚姻就是一种体现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社会现象。也许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可能会给人一种世俗和功利的感觉,因为经济学分析总在进行成本和利益的博弈。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要理性得多,也更有道理。

从整体上看婚姻,资源的最优配置是每一个适龄男女所追求的,也是社会的理想要求,这种资源的最优配置状态就是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所谓的帕累托最优在经济学中的定义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状态,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婚姻就能得到这样的结论,若想婚姻幸福,就应当让男女双方达到帕累托最优,也就是说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依据帕累托公式,即:

(∑生活质量+搭配程度)/2=每个人之所得②

假设A(男)、B(女)两人,B在嫁给A之前,家庭生活条件较差,我们假设其生活质量为3;A的家庭生活比较富裕,我们假设其生活质量为9;AB两人生活在一起,他们在性格、价值观以及思想观念等方面的搭配程度就形成了一个常量,我们假设为4;这样我们依据帕累托公式就可以得出AB两人的个人所得,即(3+9+4)/2=8。从这个假设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AB两人结婚后,B的生活质量提高了,而A的生活质量却降低了,这样A对婚姻并不容易满意。

当然如果他们的搭配程度系数较高,我们假设为8,那么他们最后的个人所得为10,这样双方的生活质量都得到了提高,他们对现有婚姻的满意度就会增长。

假设不是B(女)嫁给A(男),而是C(女)嫁给A(男),而且C的生活质量较好,我们假设为8,只要他们在性格、价值观念以及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不是很悬殊,A和C最后结婚后都有可能得到幸福。

从以上的种种假设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如果两个人结合使得双方的所得比结合以前更好,至少不会减少,那么这样的婚姻就有可能是幸福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个穷人家和一个富人家结亲,双方家庭在物质条件上、消费观念上以及思考问题的方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也有冲破差异生活在一起的,但这种概率毕竟很小。因此,可以说再浪漫的事情,静下心来想一想,都存在着成本和利益的博弈。在婚姻中,只有双方都达到了均衡,婚姻才会稳定下来。

(二)经济学中的门当户对:投资资本——效率

经济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生活,然而在当今社会,人们生活的“眼睛”已经不在仅仅停留在温饱问题上,而是更加关注各方面的平衡,这种平衡也正是经济学所研究的重点之一。在经济学的领域内,人们要想获得收益就需要有投资,而投资的前提就是要有资本③,只有充足的资本才能维系投资——收益这个动态平衡。

“投资——收益”这种均衡模式在婚姻中同样适用,下面我们假设择偶是一种投资行为,婚姻的幸福就是一种收益,那么相应的婚姻双方各自的家庭背景以及自身的学历、能力、性情等等就是其投资资本,这个投资资本中既有显性的资本也有隐性的资本,从信息获取的角度来说,对于显性的资本信息,双方都能很容易掌握,而对于隐性的资本信息,获取相对较难,这样就导致了双方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就为婚姻的不幸福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④的可能性。究其原因,这种不对称就来源于门不当不户对,相反,门当户对则能平衡这种信息不对称。

门当户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实际上则是一种变相的信息对称。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婚姻双方在婚前进行频繁的约会等活动来更深入的了解对方,但由于某种原因,对方有可能将自己真实的思想、行为等隐藏起来,这样信息的不完全性是时刻存在的。而门当户对则使双方在生活习惯、思想观念、价值观等方面更有可能相似或相近,这样就降低了双方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产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同时也节省了信息搜寻成本⑤。

另一方面,从投资到收益是一个过程,存在时间差,那么要想缩短时间差,增加资本的流通次数,从而提高收益,首先就得找准投资对象和方向,而它依据的标准就是门当户对。由于门当户对的双方在价值观、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差距较小,产生负外部性的概率低,这就大大的缩短了双方的磨合期,使择偶到获得婚姻幸福的整个过程的耗时减少,提高了“投资”效率。

结合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门当户对的观念是有一定道理的,而门当户对的婚姻也是具有正当性的。

三、小结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千年流传下来的东西是有一定道理的,任何事都有它自身的规矩方圆,所以说即使是门当户对的婚姻也有一定离婚风险。德国婚姻法专家斯格尔教授曾说,人们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但不能滥用这种权利。人们结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离婚,尽管用矛盾律来说,有了结婚就会有离婚的可能,但它只能说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必然。如今的婚姻已经没有古代婚姻那么纯真,掺杂了至少两方利益在里面,这并没错,毕竟现在的社会很物质化,所以人们必须与时俱进,适应这种社会发展的趋势。我们无法改变这种趋势,但我们可以试着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使我们的婚姻更幸福。而改变这种思维方式的基点首先就是法和经济学,但这并不是说法和经济学就是万能的,毕竟人是有感情的动物,而是说我们至少可以从法和经济学的原理中领悟到一种探究生活真谛的方法论,学会用法和经济学的眼睛观察世界,懂得用法律人和经济人的思维指导生活。

注释:

①门当户对是来源于元朝王实甫《西厢记》第二本第一折,“虽然不是门当户对,也强如陷于贼中。”中的一个典故。“门当”与“户对”最初是指古代大门建筑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建筑学上的和谐美学原理,大门前有门当的宅院必有户对,所以门当、户对常常被同呼并称。门当和户对除了有镇宅装饰的作用,还是宅第主人身份、地位、家境的重要标志。所以,门当户对逐渐演变成社会观念中衡量男婚女嫁条件的一个成语。

②这里的搭配程度主要是指双方的性格、价值观以及思想观念等,双方的性格、价值观、思想观念等的差异越大,搭配程度就越低;反之则越高。

③这里的资本是广义上的资本,是指能产生收益的各种资源的总称。

④逆向选择是一种非常态的选择,在选择婚姻伴侣的过程中就表现为选择各方面条件比自己差的,使自己能够掌握主动权。

⑤所谓的信息搜寻成本原意是指为找到某物品市场最低价而支付的各种费用、时间、精力及各种风险的总和。在这里则是指收集和掌握对方信息时所支付的费用。

参考文献:

[1] [法]雅克?马里旦著,鞠成伟译:《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P20。

[2][3] [德]费希特著,谢地坤、程志民译:《自然法权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P314。

[4]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27。



上海离婚律师 刘涛律师 手机:13918153417

律师简介 | 离婚知识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