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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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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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涛律师,上海资深家事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诉讼部主管律师,上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上千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刘涛律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尤其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个客户的案件从咨询、法律文书起草、调查取证、庭审方案制定、庭审代理、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均有整个团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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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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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非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8-12

 

上海刘涛律师解析:

婚姻法解释第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之所以规定协议离婚未成,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是认为夫妻一方为实现协议离婚目的,才会在财产分割中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承诺。夫妻一方为实现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所作的任何对己不利的承诺,都以协议离婚成功为生效条件。一旦协议离婚最终未果,夫妻一方当然可以反悔,不承认上述对己不利承诺的效力。除了财产分割协议之外,夫妻一方为促成协议离婚,还可能在离婚协议中作出其他对己不利的承诺。这些承诺在离婚协议中的主要表现就是非财产分割条款。既然这些非财产分割条款都是夫妻一方为实现协议离婚所作的对己不利承诺,那么其与司法解释所言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本司法解释条文的也同样适用于离婚协议中的非财产分割条款。也即,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也取决于协议离婚条件是否成就即原被告双方是否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案情简介:

王某与王某系初中同学,经过多年恋爱后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增多,感情逐渐淡薄。20175月,王某前往张女住处发现张女有和他人亲密关系的情况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多次协调双方达成离婚协议:“鉴于张女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亲密的行为,严重伤害王某的感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协议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为此,双方达成协议:(1)张女给予王某精神损失赔偿10万元;(2)张女和王某共同向好朋友王某所借150万元,由张女自己归还;(3)离婚双方所负所有债务均由张女承担。张女承诺: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周内协助王某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签订后,张女感到协议签署的不公平并咨询律师以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王某遂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向某县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张女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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