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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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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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涛律师,上海资深家事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诉讼部主管律师,上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上千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刘涛律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尤其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个客户的案件从咨询、法律文书起草、调查取证、庭审方案制定、庭审代理、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均有整个团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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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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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7-28

  甲男与乙女夫妻双方约定,甲男婚前所有的一套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但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双方离婚时,甲男主张案涉房屋仍然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称当初将自己婚前房屋约定为共同所有,系为了增进夫妻感情,维持稳定的婚姻生活。但乙女婚后出轨他人,整天吵闹要求离婚,故甲男请求撒销对乙女房产的赠与。乙女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双方一致认可案涉房屋价值600万元。

  上海离婚律师刘涛指出:甲男与乙女将甲男婚前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房产虽然也属于夫妻所有财产约定范畴,但司法解释对于房屋有特殊约定。双方将甲男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实质上也是一种赠与行为,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甲男作为赠与人在赠与的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因此本案中甲男可以请求撤销乙女房产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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