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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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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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涛律师,上海资深家事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诉讼部主管律师,上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上千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刘涛律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尤其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个客户的案件从咨询、法律文书起草、调查取证、庭审方案制定、庭审代理、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均有整个团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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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的情形 作者:刘涛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6-1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一般情况下,不予支持。本条规定了两项支持的重大理由,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项强调严重损害;第二项强调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如果是负有一般抚养义务的,不适用。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经过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后,一方使用后剩余的部分与另一方未使用的部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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