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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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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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涛律师,上海资深家事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诉讼部主管律师,上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上千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刘涛律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尤其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个客户的案件从咨询、法律文书起草、调查取证、庭审方案制定、庭审代理、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均有整个团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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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刘涛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6-15

       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答:本条规定的是婚后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处理。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不支持追回房屋,应当认定不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1、第三人善意取得;

2、支付合理对价;

3、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没有规定除外条款的原因:

1、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防止夫妻恶意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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