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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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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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涛律师,上海资深家事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诉讼部主管律师,上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处理过上千起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凭着诚信、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办案能力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刘涛律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尤其擅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个客户的案件从咨询、法律文书起草、调查取证、庭审方案制定、庭审代理、执行等各个诉讼过程均有整个团队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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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一方是否可以反悔?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www.lihunhelp.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05 “订婚”后,一方是否可以反悔?
上海离婚律师刘涛解析:
1、订婚不是婚姻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任何人也不能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由男女双方自愿,即结婚自愿、离婚自由这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作出了规定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新的《有关婚姻问题解答》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都坚持了同样的原则。
2、“订婚”没有法律约束力。订婚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此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对待 。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的所为之赠与(包括定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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